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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惠州市惠城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HUIZHOU HUICHENG DISTRICT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ZP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惠州市惠城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路45号南山公馆8-9号首层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惠州市惠城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惠州市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四)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

(五)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组织创优达标考评,推行行业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七)推行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与内地、省内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沟通与交流,扩大惠州市惠城区物业管理在广东省乃至全国的影响。

(八)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动态检查及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惠州市惠城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惠州市惠城区从事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一般会员单位如果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本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第十六条 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或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